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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出卖人)向社会公开销售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商品房抵押贷款,并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情形。买方,买方支付价款。 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但如果出卖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则可以视为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材料属于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较为具体,对成交的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价的确定。 如果受影响,则视为要约。 这些说明和承诺即使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以认购、订购、预约等方式接受买受人支付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按照存款法律规定办理; 因双方原因不能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退还给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接受购房款的,该协议视为商品房销售。 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以登记备案程序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另一方接受的除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商品房抵押贷款,并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金额的损失。 赔偿责任相当于购买价格的两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通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终止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可以要求卖家承担任何不当责任。 超过所支付货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情况的; (三)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被出售给第三人或者房屋已被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的。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单独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使用,造成房屋损失昆山千灯镇房产抵押贷款中介,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买方无法获得房屋。 ,应该支持。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视为房屋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买方收到卖方的书面交货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则房屋将受到损坏。 ,灭失风险自书面交货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屋主体结构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确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交付使用的;合同及损失赔偿均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支持。
第十四条 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在保修期内承担修理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理或者逾期修理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 修理期间造成的修理费用及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内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一方请求撤销。 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双方没有约定的,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经对方催告后的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未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按照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的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昆山千灯镇房产抵押贷款中介,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按照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和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数额可以参照下列标准确定:
逾期贷款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计算,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计收标准。
房屋逾期交付使用的,逾期交付期间同地点同类房屋的租金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租金标准确定在这所房子里面。
第十八条 因出卖人的过错,买受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未建成房屋的商品房抵押贷款,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为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金融机构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和收取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后,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登记后商品房抵押贷款,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如仍处于一审、二审阶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尘埃落定。 当事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商品房抵押贷款,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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