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较快增长,营利性的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基于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心理状态,其为追求高额回报,刻意规避法律,特别是在利息先于扣除即俗称“砍头息”的问题上体现的尤为突出。所谓的“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在给付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把利息2万元扣除,给了借款人8万元,而借款人则给出借人出具了10万元借据的情形,即借据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虽然关于“砍头息”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明确规定:“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但在法律实务中,是否存在“砍头息”的问题则争议颇多。
目前的民间借贷实际存在传统民间借贷和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区别:所谓传统的民间借贷是指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小额借款;而营利性民间借贷则是一般人之间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借款。而所谓的“砍头息”则主要存在于营利性民间借贷,故笔者所探讨的认定“砍头息”问题仅限于营利性民间借贷。实践中的“砍头息”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出借人实际扣除利息后现金给付借款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手续;二、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人的款项是转账支付,出借人实际扣下的利息则双方约定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手续;三、出借人以转账方式全额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随即将利息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手续。在认定是否存在“砍头息”的问题上,应针对上述三种情形而区别考虑:一、在第一种情形“出借人实际扣除利息后现金给付借款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手续”中,如借款人仅辩称出借人实际给付数额系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且能够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借款人的主张存在“砍头息”的事实就难以认定。但在此种情形下,应综合出借人的陈述、借款来源、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情况,考虑是否存在虚假借贷的情形。二、在第二种情形“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人的款项是转账支付,出借人实际扣下的利息则双方约定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手续”中,借款人辩称出借人实际给付数额系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时,如出借人能够出具借款人同意没有转账的款项由出借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时,借款人的主张存在“砍头息”的事实就难以认定;反之,出借人不能够出具上述证据时,借款人的主张就应当予以认定。三、在第三种情形“出借人以转账方式全额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随即将利息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手续”中,借款人辩称实际上把利息当时就给出借人了,存在“砍头息”时,如借款人没有书面支付手续时,其主张就难以认定;反之,如借款人能够提交书面支付手续时,就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总之,笔者认为,在法律实务中,虽然由于认定法律事实证据和规则的局限性,导致最终认定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偏差,但要全面客观地理解和适用证据规则,对事实作出尽可能的客观认定。出借人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那如何才能有效的保障出借人的利益呢?律师建议:在对借款人的经济情况、还款能力以及借款目的的真实性作出了解;再之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双方信息、借款金额、利息、归还日期、用途、借款日期、违约金、借款人签名等内容;最后,建议要求借款人出具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