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嘉兴频道4月20日电(通讯员严明)2013年6月30日,唐先生与丁先生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双方同意丁先生将自己的一辆乘用车转让给唐先生。早在 2012 年 2 月,丁就已经将汽车抵押给银行进行车辆抵押贷款。转让的时候,唐先生也知道了上述情况,所以和丁先生做了一个特别约定车子抵押贷款,“转让后,丁先生负责归还汽车的银行抵押贷款贷款直到贷款已和解,逾期,车辆保本如公司或银行扣车,丁应将车款全部退还原告,并赔偿利息等一切损失;经车主丁还清汽车贷款,
时间就像流水。两三年后,虽然唐先生买了车,但车主在车管所的登记簿上还是叫丁某,这给唐先生带来了很多不便。为此,他开始要求丁某转让财产。但丁因负债累累,长期远离家乡。无奈之下,唐某以诉状将丁某告上海盐法院,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并过户。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银行书面确认丁某在该行办理的汽车抵押贷款贷款已全部还清,并同意取消抵押登记。
法官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人应当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所得款项存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权人同意,除非受让人代其清偿债务以解除抵押权。” 抵押财产合同的生效,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抵押权人的同意或抵押权的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抵押车子能不能过户,虽然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自愿表示,也符合订立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车主贷,但作为合同标的的汽车是与其他人的抵押权。权限已经设置。合同订立时,未经抵押权人即银行同意,也无证据证明抵押所涉债务已清偿(解除抵押),因此合同仍有效待办的。作为合同标的的汽车是已经设定其他权利的抵押物。合同订立时,未经抵押权人即银行同意,也无证据证明抵押所涉债务已清偿(解除抵押),因此合同仍有效待办的。作为合同标的的汽车是已经设定其他权利的抵押物。合同订立时,未经抵押权人即银行同意,也无证据证明抵押所涉债务已清偿(解除抵押),因此合同仍有效待办的。
但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车子能不能过户,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本案中,虽然银行因债权原因与丁某就合同标的物设立了抵押权,但转让合同成立,丁某清偿债务后,银行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同时熄灭了。即抵押权负担已经解除,原抵押权(合同标的物)的转让条件已经满足,抵押权消灭时原与受影响方之间的转让合同生效。
因此不押车贷款,到本案审理时,可以确认唐先生与丁先生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设定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综上所述,海盐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唐先生确认车辆所有权的请求,并请求丁某协助办理车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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