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我的看法吧:1、案涉女子显然是成年人一般来说,成年人的在法律上的重要标志就是可以自负其责 如果成年人的独立行为,可以随意被撤销或是否定其效力,那这个社会所建构的秩序将会被打破,许多商业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将处于不确定状态,最终导致的将是混乱。
2、 女子与平台主播、抖音平台之间不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女子注册抖音账号成为用户,充值购买“抖币”,与抖音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女子在抖音平台充值购买网络虚拟货币“抖币”,没有将自己充值的财产无偿赠与给抖音平台的意思表示,因此,女子与抖音平台之间不能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女子在抖音平台充值、打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特权,如“荣誉宣章”、“彩色弹幕”、与“主播互动”的权利等,可以说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女子在抖音平台用“抖币”购买的“虚拟礼物”直接“打赏”给主播,但主播不能将虚拟礼物直接兑换成金钱。
主播要根据与抖音平台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和比例结算后才能兑换收益由此,女子与主播也不能成立赠与合同关系3、女子每次在抖音平台的充值、打赏行为,都是一次独立行为,不能简单累计评价就好比你连续多个月多次在同一百货超市购买同一种商品“茅台”酒,你就不能硬说连续多次的购买的金额视为一次购买行为,视为一次买卖合同关系。
4、女子已长期享受了网络直播和虚拟货币兑换的服务,如果女子或是女子的丈夫再主张返还,客观上不具有操作性如果强行矫正,可能会造成权利义务失衡,真正违背公平原则5.如果抖音平台提供的合同服务内容和主播的直播行为,存在有违公序良俗的相关事实导致相关合同无效,则女子或是女子丈夫主张返还,确是于法有据。
否则,合同有效,当守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