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有出现下列的一项或多项情形的,可以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的申请。也即在这些情况下,股票可以主动退市(仅指境内流通市场):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相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该交易所交易的;
2、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相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
3、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而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
4、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而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
5、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
6、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而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的;
7、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宣布公司解散的;
8、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此外,如果在交易所中有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申请主动退市时,除特殊情况外,也应当申请其发行的A股和B股同时终止上市。
关于上文中所提到的股东大会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