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多杏教育公关 各类教育纠纷的处理】
【案情简介】X年5月8日10时30分许,二连浩特市某学校学生刘某甲在上课期间捣乱,教师刘某乙将其带到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由于刘某甲逆反心理太强,教师刘某乙未合理控制好情绪,打了刘某甲一记耳光刘某甲将被打一事告诉了家长。
刘某甲的家长认为刘某乙已对刘某甲构成伤害,遂带领刘某甲先后到二连市某医院、呼和浩特市某医院和北京市某医院进行诊断,确诊为刘某甲左耳鼓膜穿孔于是刘某甲及其家长来到学校,要求追究涉事教师责任并进行损害赔偿由于家长表达诉求的方式方法非常极端,校方根本无法满足其要求,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于是校方拨打了“110”,辖区派出所接警后,对刘某甲伤情进行刑事伤害等级鉴定,结论是左耳鼓膜穿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轻微伤”,依法不构成伤害罪,不能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派出所要求双方协商处理学校同刘某甲家长进行了多次协调,均无果而终。
于是向二连浩特市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给予调解【调解过程】调解之初,调解员先对案件发生经过进行调查经调查了解后得知,5月8日上午,学生刘某甲在上课时捣乱,教师刘某乙为了避免当众批评学生,影响学生的自尊心,将其带到教师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
由于刘某甲逆反心理太强,采取对抗态度,教师刘某乙未合理控制自己情绪,对刘某甲脸上打了一记耳光,而不是打在其耳朵上,并且打的力度不是很大校方虽然同意赔偿,也只是进行慰问性补偿,金额限定在两万元以内而刘某甲家长对此事不依不饶,提出赔偿20万元的要求,同时要告教师刘某乙犯有故意伤害罪。
由于双方仍存有敌视对抗情绪,都互不相让,分歧严重,调解难度非常大核实清楚事实后,调解员制定调解方案,开始组织调解首先,调解员认为此案能否调解的主要矛盾是教师刘某乙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就此案对刘某甲及其家长进行了法理分析。
调解员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左耳鼓膜穿孔”不构成轻伤,不符合追诉标准所以,派出所认定教师刘某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刘某乙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只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通过耐心细致的法理讲解,学生刘某甲及其母亲高某听后,认识到自己此前的行为有些欠妥,便不再强烈坚持要求教师刘某乙承担刑事责任,表示愿意放弃不合理的诉讼主张,但是认为教师刘某乙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10万元的费用,否则决不罢休。
调解员又耐心细致了对刘某甲及其家长进行了劝解,告诉其双方原为师生关系,且教师的行为出于批评教育,并无恶意特别是赔偿要有依据,于是建议学生刘某甲及家长参照《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要求刘某乙赔偿伤残赔偿金359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和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45950元。
在调解员的细心劝说下,刘某甲及家长表示同意调解在得到刘某甲的最后诉求意见后,调解员同教师刘某乙及学校进行了单独沟通,向其说明了刘某甲及其家长的意见,并告诉刘某乙不管目的如何,但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应该给予适当赔偿。
学校和刘某乙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对受害学生进行经济赔偿见时机成熟,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请纠纷双方彼此都能够为对方考虑特别是教师刘某乙从外地通过考试刚来到二连市任教,参加工作时间不长且没有太多个人积蓄,请刘某甲及其家长能够再适当降低赔偿诉求。
在调解员于法、于情、于事实作出说明后,教师刘某乙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学生刘某甲及家长也表示可以降低赔偿诉求双方取得谅解,至此,纠纷得到了合理的解决【调解结果】X年5月27日,在调委会主持下,双方签定如下协议:
1.教师刘某乙一次性支付学生刘某甲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万元;2.校方无条件配合学生转学,并且不得人为设障;3.学生刘某甲及家长放弃其他诉求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本案中,调解员能够正确地引用并讲解法律,使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明确了该纠纷应当如何处理,从而使双方能够接受调解员的调解本案能够成功调解,一是以专业的法理分析明确责任承担,排除教师刘某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一定性为调解成功打下基础。
二是明确责任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是关键,调解员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准确地提出了法律依据,并参考其他法规给予正确计算补偿标准,使本来各自觉得占理,互不相让的局面豁然开朗,从而为成功调解找到恰当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