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更新通告,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补充说明”。
调整旨在落实《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公积金贷函〔2020〕6号)的要求,“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内容主要提及两大规范,“规范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办理条件”及“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标准”。
在“规范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办理条件”上,明确指出商转公贷款办理时间线和严格审核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情况。
其中表示,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置该省住房,2020年8月20日(含)之后发放原商业贷款资金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此外其余情形不予办理。同时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通过《个人信用报告》中该笔原商业贷款的“开立日期”核实其贷款发放时间。
另外,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夫妻双方,申请异地贷款或“商转公”贷款时,需分别提供省外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在“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标准”上,明确省内外接续缴存职工的适用贷款额度并增加建(修)房屋可贷额度控制标准。
其中提出“合并计算职工在海南省外和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判断是否满足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贷款基本条件”。
此外,“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除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外,同时按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进行控制。其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可贷额度;大修自住住房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9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可贷额度”。
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具体以当地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