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西城法院通过线上讲堂进行普法,以结合实例剖白房产抵押贷款那些事儿。
第一则事例,套房产抵押贷款款项作为民间借贷本金,以此牟利。
事例表示,张某生意失利急需资金周转,意给予年利率为15%的高息向身为朋友的李某借款100万元。李某见有如此好康的事情又不想错过,奈何手头并未有百万现钱,便动起了歪心思,“好行小慧”,套利吃利。
李某向银行申请房产抵押贷款100万,以银行给出的6%年利率吃15%年利率的差额。
但这也只是理想,现实是张某并未实现诺言,反而以生意不景气为由欠债不还。搭上房产还身负百万巨债的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将张某起诉,要求对方以实现承诺之言,按照年利率15%支付利息并偿还悉数本金。
但是法律的天平并未站在他那边。
因现行律法中不支持以房产抵押贷款套利进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前提是需以自有资金出借,否者该行为实属扰乱国家信贷秩序,高息借贷无效。
第二则事例,自认为房产抵押贷款不办理抵押手续,抵押便不生效。
事例表示,房某答应其亲戚孙某抵押名下房产做担保,向曹某借款200万元。然而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房某借口多种理由硬是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认为这样就无须承担责任。直到合同期限到期,手续没办完,孙某也没有按期偿还债务。
权益受到侵害的曹某便起诉孙某和房某。最终法院判决房某在抵押担保房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孙某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抵押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即便是不办理抵押合同工,借贷交易还是有效力。
由此可见,切勿“好行小慧”,在金融圈里,自以为是的耍小聪明,容易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