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编来为小伙伴们解答昆明航空向葛优公开道歉的知识,关于昆明航空现状的介绍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求《私人定制》最后向自然道歉的台词,四个人的
1、小白(白百何)面对雾霾:阳光,我是来向你道歉的,虽然我们之间间隔着厚厚的霾,但我还是想对你说,你是公平的,是我们犯了错,让自己陷进了深深的混沌里,我该怎么向你道歉,才能让我们回到童年的记忆中。天空是蓝蓝的;空气是清新的;阳光是明媚的。我知道你会说,你们太贪婪了。
2、小璐(李小璐)面对森林:我在老照片上,看到这儿曾今是一片林海,浩茫连绵,方圆几百里都是森林,听当地人说,砍伐是从五十年代开始的,大卡车一辆接一辆,每天不停的往外运。
都是一人抱不来的大树,那些树都是比我爷爷的爷爷的岁数都要大。一直伐到九十年代中,现在就仅剩下你们这一小片。我知道,这坐山再往下挖,可能你们这一小片都留不住了!
3、马青(郑恺)面对草原:我问他们,你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他们说因为有煤,草原的下面已经被掏空了。他们还说每到雨季,隆隆的雷声和大地的沉陷声,就会在草原上此起彼伏。我不知道你还愿不愿意养育我们,我不知道你还能不能养育我们。
4、杨重(葛优)面对河流:好多好多次了,我都想对你道个歉。他们说你是臭的,是黑的,是有毒的。我说过去你是清澈的,是甘甜的。老话说,水是母亲,儿女却把你糟践成这样。我知道你已经忍无可忍了,不知道你是不是后悔,后悔给了我们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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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个月14例新媒体侵权案件!索赔总金额7200万!
比如自媒体“酷玩实验室”侵犯“百度公司名誉权”一案已于近日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自媒体“酷玩实验室”需向百度赔偿14万。并需要在其微信公众号主文位置持续公开致歉。
对于多数自媒体,一次性支付14万元现金,是一笔相当大的数目。
3、自媒体如何避免这个大坑?
1
1、“爱奇艺”起诉“营销奇葩说”
2018年10月,爱奇艺起诉视频节目《营销奇葩说》和创建“营销奇葩说”微信公众号的主体公司“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称雪领公司攀附《奇葩说》节目知名度,要求其停止使用“奇葩说”字样,并索赔200万元。
对于多数自媒体公司而言,66.6万元基本上是一笔天文数字了,至少是一笔巨额罚款。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
因为爱奇艺获得了对第16260183号“奇葩说”商标的使用许可,享有“奇葩说”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大自媒体人,一定要检查自己的公众号名称/LOGO/公司名称等,是否和他人的雷同一致。
2、“快手”起诉“百度
1月4日,根据海淀法院网的公示显示。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
将深圳市麻帮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达佳公司和快手公司诉称,达佳公司系“快影”商标的权利人,后将“快影”商标授权给快手公司使用。但是他们发现,在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手机助手平台”及宇龙公司运营的“酷派应用市场”中,推广了一款由深圳麻帮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摄影类app“快手快影”。
从图标上看,深圳麻帮公司的APP和他们的APP图标完全一致,而且名称叫做“快手快影”,侵害了达佳公司和快手公司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深圳麻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百度公司和宇龙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平台中推出了“快手快影”APP,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我认为,百度这次被告,有点躺着中枪了。
同时我们要注意 ,如果你的APP名字和他人APP名字部分重叠,而他人注册了该名称商标,也可能涉嫌侵犯商标权。
3、“腾讯”起诉“微信食品公司”
2018年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涉及侵害“微信”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认定“微信”属驰名商标,判微信食品公司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及时更名并赔偿腾讯公司1000余万元。
法院认定,微信食品公司在上述两枚涉案驰名商标已具有相当知名度后成立,且将涉案吃用上表中显著识别部分“微信”作为公司字号的主要部分进行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事情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有个人注册了食品类的微信商标,把该商标转让给了微信食品公司。
但这个人除了微信商标,还注册了300余件商标,比如“卡其亚”、“阿米茄AMIGAA”、“COACH TORP”、“洁艺雅”、“希西黎”这类的知名商标。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所以食品类微信商标被判无效,这就侵犯了腾讯微信的商标权了。
2
诽谤侵犯名誉权
“优酷”起诉自媒体“鞭牛士”
1月9日晚间,自媒体“BiaNews”在官方网站发文《消息称今日头条已达成对优酷收购》。
文章称有知情人士透露,今日头条已达成对优酷的收购,正在与西瓜视频对接业务。
1月10日,优酷对外宣布将起诉网络自媒体“BiaNews”传播不实信息。
“BiaNews”侵犯了优酷的商誉,向其索赔1000万,并要求对方在官方渠道公开道歉,消除其传播不实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这里有两个重点:
一,没有向优酷和今日头条双方求证
二,在优酷公开辟谣后,仍然没有及时修改、删除相关不实信息
“BiaNews”是科技领域里的知名自媒体,按理来讲,知情人获得的“小道消息”有一定可信度。不过这次优酷卯足了劲起诉,看样子这个知情人的“小道消息”100%是假的了。
3
1、“爱奇艺”起诉“今日头条”
据判决书显示,爱奇艺方面享有电视剧《老九门》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今日头条部分头条号上传该剧的部分剧集内容,并以“抢先看”等标题吸引流量,因而“爱奇艺”方面将今日头条运营方“字节跳动”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100万元。
2、“抖音”起诉“百度”旗下“伙拍小视频”
百度在法庭上表示,抖音短视频没有自己独立的思想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抖音短视频”诉百度旗下“伙拍小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正式宣判。
①涉案抖音15秒短视频属于“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③一审驳回抖音方面的诉讼请求
4
1、“百度”起诉自媒体“酷玩实验室”
2018年8月份,自媒体“酷玩实验室”发表了多篇与百度相关的文章,被百度告上法庭,索赔500万,该事件在自媒体圈引发轰动。
小公举观察,酷玩实验室的几篇文章,多是通过一些贬义性质的词语吐槽百度公司,而非百度本身的产品。
在我看来:可以有理有据的吐槽产品烂,但说公司烂就涉及名誉权了。不能为了互联网中所谓的***正确,为了黑而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酷玩实验室”及其运营主体“北京趣智阿尔法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百度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自媒体“酷玩实验室”需向百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4万元,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主文位置持续公开致歉。
截止目前,自媒体“酷玩实验室”还没有在公众号中发布道歉文章。
3、“抖音”起诉“百度”
2018年12月3日,海淀法院网消息称,「娱乐并非愚乐」在百家号平台中发表了题为《抖音“滑梯门”再现,一男一女游乐园水中互动,网友:道德沦丧》的文章,捏造抖音短视频存在所谓“滑梯门”的色情视频。
4、“抖音”起诉“新浪”
因认为“头条新闻”等微博账户在微博平台上,持续发布《情侣为拍抖音拿3个八万麻将牌买车!遭销售人员围殴》内容。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主体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发布平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从上面这些案例中会发现,今日头条和爱奇艺、百度、新浪等多个互联网巨头之间都产生了民事纠纷。
5
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葛优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信基金因公众号使用了“葛优躺表情包”被葛优诉至法庭。
这篇点击量23次、点赞1次的微信文章,法院判决赔偿9500元,平均每次点击花费了413元,算是自媒体行业里的天价点击了。
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泰信基金发布了一篇《假如葛大爷也炒股……》配图文章,文章里又含有多个广告语“这波行情我早预料到了”、“这只绝对是大牛股”、“我要补仓,别拦我”、“这只股没买是我人生遗憾”......
葛优认为:
泰信基金在其肖像中植入了大量广告,且与泰信基金的业务有密切的关联性,广告语让公众号误以为葛优是泰信基金的公司用户,侵犯了肖像权,并需要赔偿总计31万相关损失费。
泰信基金认为:
微信文章的影响力极小,只有23次阅读,其中还包括公司员工浏览的,并且及时删除了。葛优要求赔偿金额太高,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为:
②但是葛优未提交证据证实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泰信基金因此获得的利益
③考虑到推送该文时,“葛优躺”为社会热点话题,泰信基金的行为意图更多凸显在蹭热点话题,保持公众号推送文章的形式上的风趣活泼以及公众号推送的时效性
④从文章内容以及含有葛优肖像的图片本身来分析,一般的公众并不会认为泰信基金利用葛优的知名度为其企业经营做广告宣传,也不会将葛优视为泰信基金的商业代言人
最终30万是不用赔了,只需要赔偿不到1万元,公众号需要发布文章道歉。
1、未经授权许可,不要擅自使用明星肖像用于商业宣传
2、制作发布音视频节目,名称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3、公众号名称和他人注册过的商标一致/部分一致,会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5、未经证实的信息,自媒体不要随意发布
6、自媒体不要利用文章诽谤、侮辱他人或公司
本文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葛优躺让葛优赚大了,4年起诉176次。你怎么看?
对于“葛优撒谎”这个词我相信大家在这里都不陌生,它被做成了各种各样的表情符号,有内涵的地图,直到现在,它的热度仍然很高。2017年7月18日,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发布了一份关于汉语生活状况的报告,称葛优英当选2016年十大网络词汇之一。
《葛优仰面躺下》是1993年电视剧《我爱我家》中的剧照。那一天,和平(歌丹丹饰)带到自称是发明者霁春生(葛优),他在剧中说:“(我)有一个很好的时间,也就是说,三天没有吃,八个月不洗澡,不记得上次睡觉的房子是哪一年的事情。”接下来的几天里,他在“和平之家”(peace house)里吃喝,主要是因为他从不离开厨房或沙发。经过一番调查,智欣(梁田饰)揭露了季春生是个骗子男孩,并决定把他赶出家门。然而,纪春生并不指望自己会被丢在沙发上。这是葛优说谎的经典之作。
这组经典的剧照不仅有趣,还反映了一些真实的现代社会现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但现在更多的用来表现自己身心疲惫、生活不满足、伤心无奈的状态。包,当然,这组表达我们用于日常娱乐不是很大,它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然而,它用于业务,而不通知原产权,也不支付相关费用,所以它不仅是不道德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或非法!
这组经典的剧照不仅有趣,还反映了一些真实的现代社会现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但现在更多的用来表现自己身心疲惫、生活不满足、伤心无奈的状态。包,当然,这组表达我们用于日常娱乐不是很大,它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然而,它用于业务,而不通知原产权,也不支付相关费用,所以它不仅是不道德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或非法!
中国法官文件网就公开与“葛优撒谎”有关的判决。2016年,克拉玛依康格惠自然国际旅行社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最受欢迎表情”“葛优撒谎”太搞笑了!。葛优抱怨旅行社,擅自使用大量的肖像图片在文章中,植入广告口号和商业宣传信息在文章中一个突出的位置,这很容易使观众和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葛优和旅行社的合作关系。本院认为康辉旅行社构成了对葛优肖像权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经济损失方面,葛优作为艺术家的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法院根据葛优的知名度、comhui旅行社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的数量、范围、使用、涉案官方账号的影响以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认定案件。一审法院裁定,旅行社向葛优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
擅用葛优躺发广告被判赔4万元,该事件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擅用葛优躺发广告旅行社赔4万】近日公开一则与“葛优躺”相关的判决书。2016年,克拉玛依市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配图文章《【微热门】最火表情包“葛优躺”出处居然这么搞笑!》。葛优诉称,旅行社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文章中大量使用其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广告语和商业宣传信息,极易使浏览者、消费者误认为葛优与旅行社存在某种合作关系。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称,被告于2016年7月12日在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康康辉辉伴你行】中发布了标题为“【微热门】最火表情包‘葛优躺’出处居然这么搞笑!”的配图文章。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文章中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大手牵小手,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九日游”的广告语和宣传海报、联系方式、品牌logo等商业宣传信息,旨在利用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品牌和旅游服务的目的。
被告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业务导向和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使原告蒙受公众的诸多误解。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葛优向康辉旅行社索赔16万元。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本案判决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克拉玛依市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康康辉辉伴你行”中连续二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葛优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葛优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克拉玛依市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并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克拉玛依市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葛优经济损失40000元、公证费346元,共计40346元。
如何对产品进行“代言”才算是合法代言?请专业人士给我解答吧,万分感谢!
《食品安全法》已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此法中涉及明星、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负法律责任的条款,虽然仅是短短一句话,却引起“两会”代表委员的广泛关注,也引发文艺界和法律界关于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的思考。
可以说,是“三鹿毒奶粉事件”促使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之前一直停留在讨论阶段的明星代言是否负连带责任的问题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但除了食品行业,近年来频出的明星代言问题,如葛优代言亿霖木业涉嫌非法经营、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涉嫌虚假宣传,最近又爆出知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中国铁路说唱团团长、法学硕士、国家一级演员笑林代言的“玖玖理疗裤”其实是一条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裤子,根本没有其吹嘘的治疗作用。
其实名人代言广告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在国外也很普遍。但国外的相关法律较为完善,降低了这类广告的负面效应。欧美国家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权威人士,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便是虚假广告;同时,如果证词广告暗示证人比一般人更有权威,也应有理有据,否则视为违法。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本人会向社会公开道歉,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
尽管目前我国只是在食品行业立法确定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但如何将其执行到位,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说法一“连带责任”是虚假代言引发严重负面效应的立法反应
陶成川(省消费者保护协会秘书长):刚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都已明确提出,明星代言食品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要负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对其管理就是要从严。如果明星认为自己不能承担这一责任,就不要去代言。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有很强的放大作用,一旦食品有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很严重。法律确定“连带责任”的目的,是希望广告代言人能承担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实际上,国外对名人代言广告有严厉的法律约束,代言人在广告中的言语相当于出庭作证,如果说谎,不仅负有民事责任,还面临刑事处罚。
名人代言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我相信,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消费环境才能得以净化,名人代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才能根除。
楚建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明星作为自然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中没有提及,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显然就是要求明星在做食品广告的时候要有社会责任感,要为自己代言的食品质量承担责任,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由此,在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经营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推荐该问题食品的明星个人要求赔偿,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明星有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同等责任。
李煦燕(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
连带责任,对债权人(权利人)来说,债务人(责任人)好比“一根绳子上的蚂蚱”,相互间有连带关系,都负有债务承担责任,无论一方还是多方承担责任后,彼此间再进行划分或追偿。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先后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连带责任一般指的是并行的连带责任。
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进行虚假宣传的社会团体、组织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没有将个人列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食品安全法》首次将承担责任的主体扩大到了个人,这是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举措,也是针对近年来部分明星代言产品质量低劣引发严重负面效应的立法反应。
说法二明星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如何认定?
楚建萍: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我国《广告法》中并没有对“虚假广告”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只是出现在其中的零星条款中,这给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当消费者提起诉讼要求代言食品广告的明星承担连带责任时,就存在着如何认定广告虚假的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参照国家工商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即“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属实”。
李煦燕:虽然《食品安全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做了非常严格具体的规定,但这一条文如何执行到位仍然令人担忧。首先,作为产品代言人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不可能像专业的质检机构、行政机关那样,对代言的产品进行实质审查,他们的义务只能是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进行形式审查(以个人经历或体验进行商品推荐的除外)。只要在广告制作时,代言人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所宣传的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的相关证明,就应该认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在制作广告时,生产经营者或广告经营者故意隐瞒事实甚至伪造产品质量安全证书的,或者广告播出后,某一批次或者某几批次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则不属于广告代言人的过错。其次,从实际执行层面来看,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所涉及的受害人和赔偿数额往往是相当大的数字,即使广告代言人都是富人,基于其个人财产的有限和不确定性,恐怕也难以足额赔偿到位。消费者最有可能选择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生产经营者。
我个人认为,要将这一法规执行到位,一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强化代言人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意识,使他们能够谨言慎行;二是应当细化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从权利义务相当的法律原则出发,代言人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有限度的补充连带责任,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的责任应当继续强化;三是要明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生产经营者、代言人、广告经营者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使消费者的维权道路走得更为顺畅。
说法三如何规范其他领域的明星代言?
楚建萍:对已经出现的明星代言药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广告的问题,因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因而不能适用该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对这些领域出现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应通过《广告法》的修订来规范和完善。在法律作出修订之前,针对具体案件应依据明星代言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理。
明星无论是代言食品还是其他产品,都应有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宣传产品的真实性尽到审查义务,由于自己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尽到审查代言产品的义务,致使所代言产品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但注意义务到底有多大,明星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仍需承担责任等,目前法律还缺乏统一的规定。因而,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适用的标准。
李煦燕:公民在其他行业产品的虚假广告中做代言人,能否参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基于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所限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法律难免存在漏洞。但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不会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拒绝裁判。此时,允许法官根据法律原则作相应的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其法理基础在于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公民在其他行业产品的虚假广告中做代言人,法官类推适用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的。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要认定产品代言人明知代言内容违法而故意虚假宣传致消费者损害的,同样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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