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借贷不仅要有互联网属性,谨慎看待监管红线

2024-02-28 10:25 贷款资讯

互联网金融,既有互联网属性,也有金融属性。我们能做出好的概念、好的体验,一流的团队、一流的推广,短期做大平台、快速建立品牌。但是,如果不能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不能增强平台自身的风控能力、业务拓展能力,没有安全,平台实际上已经死亡。在P2P行业,“低风险、高收益”永远是最好的客户体验。

互联网时代的营销最注重客户体验,很多人把体验等同于操作简单、使用方便,然而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剩者为王”的行业,一切美好的操作体验都必须在安全的基础上才有意义。没有安全的基础,借助营销技巧去推广,那只能是自杀,引导投资人冒风险、蒙受损失。

安全是第一位的,那么什么因素能保证一个平台的安全?

1、资金托管,避开资金池,从根本上杜绝“诈骗”“跑路”“提现困难”,这是目前平台频出问题的根源(仅此一点,风险能降低90%以上)。当然,一些老平台、知名品牌平台虽然没有资金托管,也是可以信赖的。

2、实地风控,在宣传中,各平台都会鼓吹自己的风控技术,比如大数据、科学模型、某某技术等概念,我想可以朴素一点,有没有实地现场风控审核?

3、足值资产抵押,极端情况下的根本保障。很多人担心担保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出问题时“担而不保”,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反担保措施没有做足(实际上因为担保条款中往往有违约金、罚息等条款,有充足抵押物的情况下,利润丰厚,他们是乐意负责任的)。

4、担保保障措施,既可以是担保公司担保,最好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逾期有人垫付,违约有人兜底,一般适合中小平台采用),并且做到规范,排除关联担保、超额担保、框架担保,一定要有针对具体项目的担保函。也可以是足额的风险备用(记住是足额,备用金模式门槛低,越来越多的平台使用这种模式,但很多平台的盘子太小,其实并不适合)。收益源于业务模式选择和成本控制,P2P的魅力之源在于“引导资金进入效率更高的环节”。我们经常被误导,认为“收益和风险成正比”,就误以为收益低的就安全,收益高的就风险高。其实,这个“收益与风险”中所指的“收益”,是平台从借款人手中收取的利息,而不是平台给予投资人的收益。

近日,有消息称监管层拟对P2P机构设定3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准入门槛,并对P2P业务规模采取杠杆管理。

P2P监管的风吹出来后,许多投资者开始将投资转移到可能符合监管标准的P2P平台上。近日,有网友疑虑:“我的P2P投资分散在9家平台上。其中有一部分在注册资金3000万以下的平台上,现在看了风传的‘3000万元注册资本门槛’后有些坐不住了,想尽快把那部分资金撤出来,转移到收益低些但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大平台上去。请问是否妥当?”

关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门槛”和“10倍杠杆”的红线是否合理,目前已引起了业内不少争议和质疑。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专业的理论和术语不易理解,也不太关心。更多的是像前一位投资人这样关心一件事:如果监管红线即将划定,就应该及早避开红线之外的平台,以降低投资的风险。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投资者认为,自己投的平台已有两三年的历史,运营状况不错,用户体验良好,但不完全符合“3000万元注册资本门槛”和“10倍杠杆”,忍痛“割爱”觉得不舍,是否还应当观望一阵?

分析师认为,首先,“由于注册资本并不等于实缴资本,3000万元注册资本门槛”这一条并不具有巨大的杀伤力。事实上,许多P2P平台的实缴资本是远远低于注册资本的。据统计,目前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P2P平台就超过了200家。综合来看,对于大部分平台来说,注册资本要“达标”并不是问题。

而“10倍杠杆”之说,业内普遍对其真实性持怀疑态度,因为“杠杆”本身有悖于监管层此前对P2P的定位。去年9月,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曾在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提出了P2P网贷行业监管十大原则,其中之一即“P2P机构是信息中介”。

另外,即使这样的监管细则真的落地,也不会要求立即执行,这类政策一般会设置一段明确的过渡期,待过渡期结束,才开始正式实施。投资者如果确实对一个平台有信心,大可不必匆忙撤出,因为平台会有一个过渡期来调整。

其次,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选择P2P平台时要避免被风传的监管红线所误导。这里包含的意思有两层:

其一,勿以注册资本和杠杆率来作为判定平台风险的单一标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频频爆出“大”平台和“老”平台的风险事件。这说明投资者目前更应当关注的风险是平台的运营能力和道德风险。在注册资本和杠杆率之外,平台的背景、运营模式、风险管理技术、客户服务能力、标的真实性、市场拓展能力等,是投资者更需要了解的内容。

其二,重点关注的监管动向应当是分散交易的监管原则和强制信息披露的标准。分散交易是指交易量必须分散,对大额的、集中的借贷加以限制。在信息披露方面,P2P不同于银行,不管是否有担保,都属于直接融资,应当遵循充分信息披露原则。这些信息可能包括:股东和管理者信息、交易程序、过去和未来投资情况的实际违约率和预期违约率、计算预期违约率过程中使用的假设、借贷风险情况评估描述、担保情况信息、可能的实际收益率、平台处理延迟支付和违约的程序、外部审计报告等。实际上,这是比注册资本等更高层次的红线,这才是可能对运营不规范或欺诈性平台真正具有威慑力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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